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具體程序
(一)企業自評。企業對照認定辦法的基本條件、《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自評打分,確認符合基本條件且評分70分及以上的,向各市(縣)、區經信委(局)或主管部門報送基本條件和評價指標的佐證材料,不需編寫申請報告。
(二)地方審核。各市(縣)、區經信委(局)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對申報企業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1、基本條件審核。包括工業企業應具備《無錫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上報企業近2年內(2016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間)應無涉稅、走私、嚴重失信等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產品質量事故。
2、對企業自評分復核。對照《無錫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對評價指標數據和佐證材料進行核對,并對企業自評分進行復核。
(三)推薦上報。各市(縣)、區經信委(局)或主管部門審核后,對符合基本條件、評分70分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通知所在企業按照《申報材料編寫印制格式說明》編寫完整的申報材料,各市(縣)、區經信委(局)或主管部門匯總后一并行文推薦上報,市經信委不直接受理企業單獨的申報材料。
(四)綜合復核。市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復核,對推薦申報企業基本條件符合性、佐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實地查看。
(五)專家評審。按照《關于印發無錫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項目評審專家庫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錫經信發〔2017〕73號)要求,根據申報企業的行業分類,邀請行業領域專家進行評審。
(六)認定發布。對通過專家評審的申報企業提交經信委領導審定,并行文公布予以正式確認。